(2015)犍为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舒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7号原告:舒某某,女,生于1967年2月2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蔡某某,男,生于1966年5月9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30元,由原告舒某某负担。审判员 焦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帅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