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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舒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7号原告:舒某某,女,生于1967年2月2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蔡某某,男,生于1966年5月9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30元,由原告舒某某负担。审判员  焦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帅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