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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中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淑玲与蔡永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淑玲,蔡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中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张淑玲,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申请人蔡永成,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申请人张淑玲因被申请人蔡永成向其借款200万元,以位于庆阳市西峰区雄越小区A幢1403号室及地下52、53号车位作抵押,现以被申请人负债累累,随时有处置变现抵押物的可能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蔡永成的上列抵押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淑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蔡永成位于庆阳市西峰区雄越小区A幢1403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即自2015年2月10日至2016年2月9日。二、对被申请人蔡永成位于庆阳市西峰区雄越小区A幢的地下车位52、53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即自2015年2月10日至2016年2月9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轲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安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