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民终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章小芬与陆忠明、浙江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小芬,陆忠明,浙江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1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小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忠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负责人喻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史冰洁。上诉人章小芬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4)绍虞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小芬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章小芬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小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依法减半收取220元,由上诉人章小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森轶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代理审判员 王红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