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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广西钦州桂威源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钦州桂威源工贸有限公司,张春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广西钦州桂威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大井工业集中区二区。法定代表人孙玉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党,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兰,1966年4月7日,田东电厂职工。原告广西钦州桂威源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钦州桂威源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党及被告张春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西钦州桂威源工贸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5月15日,被告张春兰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仍未履行义务。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春兰承认原告广西钦州桂威源工贸有限公司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称其现在无力偿还,请求原告同意其分期偿还。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5日,被告张春兰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广西钦州桂威源工贸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后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追偿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及全部诉讼请求,但请求原告准予其分期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春兰承认原告广西钦州桂威源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及全部诉讼请求,理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广西钦州桂威源工贸有限公司诉请被告张春兰还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春兰偿还原告广西钦州桂威源工贸有限公司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张春兰承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银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欧阳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劳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