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市民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万正彬与樊运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正彬,樊运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万正彬。被申请人:樊运宏。申请人万正彬与被申请人樊运宏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荆州开发区三湾路66号2栋1门5楼1号房屋。申请人万正彬以其所有的车辆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樊运宏所有的位于荆州开发区三湾路66号2栋1门5楼1号房屋。二、查封申请人万正彬所有的思威牌小型轿车(号牌号码:鄂d9888m)。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超军审判员 何瑞华审判员 杜 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曹露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