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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何×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0020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6月被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公诉机关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于2015年1月21日0时,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京P×的灰色奥迪轿车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沙子口,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09.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具有曾有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每百毫升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何×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许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