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中民立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7-11
案件名称
石健吕、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石健吕;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山市茂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中民立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健吕,女,汉族,1982年1月18日生,云南省砚山县人,现住砚山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培龙,该社理事长。组织机构代码:21818103-5。住所地:文山市普阳路信合大厦。委托代理人曹艳侠,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山市茂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朝高,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72528291-4。住所地:文山市红甸乡茂克新寨街12号。上诉人石健吕、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文山市茂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文山市人民法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后,本院委托文山市人民法院送达《预收诉讼费用交款通知书》,上诉人石健吕超期无故不交上诉费,经本院催告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石健吕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稳高审判员 莫 文审判员 刘 曼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邰通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