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林木江与李智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木江,李智华,陈成彬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林木江。被告李智华。第三人陈成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木江诉被告李智华、第三人陈成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木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木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林木江负担。审判员 彭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彭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