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母庆亮与罗加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母庆亮,罗加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5号原告母庆亮,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母其军,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罗加贵,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国芦,会东县铅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母庆亮诉被告罗加贵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母庆亮以该案有关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母庆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母庆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41元,减半收取67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晓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靳雅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