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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调确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麻城市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罗新文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麻城市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罗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调确字第00047号申请人麻城市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全寿,该公司机械处主任。申请人罗新文,男。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申请人麻城市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罗新文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雷锦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4年1月15日经麻城市龙池桥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麻城市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总计赔偿罗新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法医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310000元;二、上述款项包含麻城市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垫付的医疗费、已支付的现金和麻城市人民医院的赔偿款,剩余部分由麻城市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三、本协议签订后,因罗新文受伤后所引起的全部赔偿事宜军处理完毕,申请人罗新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麻城市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麻城市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罗新文于2015年1月15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锦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毛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