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广东大唐建设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大唐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29-1号原告:广东大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苏业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杨志,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俊杰,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梁明锡。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大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珠海市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珠海市香洲区南福路99号5栋1单元XXX房(权证号码01××30)、5栋2单元XXX房(权证号码01××31),查封金额以人民币520万元为限,并由珠海合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珠海市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珠海市香洲区南福路99号5栋1单元XXX房(权证号码01××30)、5栋2单元XXX房(权证号码01××31),查封金额以人民币520万元为限。查封期间,上述房屋可以居住、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等。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果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杰人民陪审员 徐媛媛人民陪审员 唐仁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