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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万艾与被告榆林市职业技术学院相邻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万艾,榆林市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0376号原告高万艾。被告榆林市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牌楼巷。法定代表人张勇,任该学院党委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万艾与被告榆林市职业技术学院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万艾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万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万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0元,全部退还原告高万艾。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亚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