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巫福江与吴法辉、董乐星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巫福江,吴法辉,董乐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巫福江,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吴法辉,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董乐星,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人巫福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吴法辉、董乐星所有的价值11500元的财产。为此,申请人巫福江自愿以其所有坐落于永安市兴业广场4幢502室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吴法辉、董乐星所有的价值115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伟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