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某福与李某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福,李东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初字第552号原告张双福。被告李东峰。原告张双福诉被告李东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李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双福到庭参加了诉��,被告李东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双福诉称,被告购买原告的网布,后经清算,被告共计欠原告网布款45700元。被告于2012年5月8日给付了原告3000元,现尚欠4270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网布款42700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东峰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出具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张双福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由被告李东峰签名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李东峰欠原告网布款42700元的事实。经开庭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故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认定具有证据效力。经审查明以下事实:被告李东峰购买原告张双福的网布,后经双方清算,被告欠原告网布款45700元。被告李东峰于2012年5月8日给付了原告3000元,尚欠42700元。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给付。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李东峰购买原告张双福的网布,应按约定支付相应价款。故对原告张双福要求被告张卫东给付网布款427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东峰给付原告张双福网布款42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4元,由被告李东峰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接将上述费用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