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林进城与李兴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进城,李兴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56号原告林进城,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李兴胜,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林进城与被告李兴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天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进城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要查,本院认为,原告林进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进城撤回对被告李兴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进城负担。审判员 陈天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许 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