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学顺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23-1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顺,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23-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顺被执行人: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吴问国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75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收入814243.37元(其中本金721677.37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2128元、执行费10438元、违约金70000元、未计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