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1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黄月丽、南宁市万信达咨询策划有限公司等与陈春红、广西飞捷铝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黄月丽;南宁市万信达咨询策划有限公司;陈春红;广西飞捷铝业有限公司;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捷驰重工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250-8号申请执行人黄月丽。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万信达咨询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A栋26层A2号。法定代表人黄月丽。被执行人陈春红。被执行人广西飞捷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安县华侨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杨杰云,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月湖一街4号。法定代表人杨杰云,董事长。第三人广西捷驰重工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安县城厢镇农贸市场文塔商贸小区7栋1号。法定代表人陈春红。本院在执行黄月丽、南宁市万信达咨询策划有限公司与陈春红、广西飞捷铝业有限公司、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广西捷驰重工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共同偿还陈春红、广西飞捷铝业有限公司、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黄月丽、南宁市万信达咨询策划有限公司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广西捷驰重工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捷驰重工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是十日内向申请人执行人黄月丽、南宁市万信达咨询策划有限公司清偿债务3422966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昌吴审判员 莫沙子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飞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