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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宝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秀梅与被告盖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盖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宝初字第00275号原告赵某某,女,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乌兰河硕乡黄道营子村。被告盖某某,女,200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北票市宝国老镇韩古屯村。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宝国老镇韩古屯村。委托代理人盖某某,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宝国老镇韩古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盖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秀复审 判 员  付连成人民陪审员  孟凡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任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