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汤卫光犯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卫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99号罪犯汤卫光,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99年11月10日作出(1999)广铁中法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汤卫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3日作出(2000)粤高法刑经核字第5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8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执字第53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1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执字第69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2006)益刑执字第743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105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883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74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异动后至2018年5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汤卫光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踏实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行为养成较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制鞋半成品劳动岗位上,坚守劳动岗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期内共获综合考核分93.8分(挂档分85.1分)。益阳市资阳区司法局意见:建议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罪犯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汤卫光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卫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5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