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执民字第27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史建明与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史建明,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2723-3号申请执行人:史建明,农民。被执行人: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智平。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2723-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1387000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史建明承担赔偿责任,但被执行人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8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