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邱×1与邱×2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1,邱×2,邱×3,邱×4,邱×5,邱×6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054号原告邱×1,男,1963年1月3日出生。被告邱×2,女,1955年9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邱×2之夫),男,1954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邱×3,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邱×4,女,1960年7月10日出生。被告邱×5(亦为邱×3、邱×4委托代理人),女,1950年1月26日出生。被告邱×6,女,1952年10月22日出生。原告邱×1与被告邱×2、邱×3、邱×4、邱×5、邱×6赡��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独任审判,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邱×1,被告邱×2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邱×4、邱×5、邱×6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1诉称:邱×7与李×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六人,即邱×1、邱×2、邱×3、邱×5、邱×6、邱×4。父亲邱×7于2011年2月28日去世,母亲李×于2014年4月25日去世。李×生前从2012年8月开始与原告一起生活,并由原告赡养。邱×7去世时名下有21万元,已经用于母亲的赡养。收取的份子钱26100元是父亲去世后朋友们给的钱,已经花了,如果将来还给别人,原告得先预支出来,父亲去世后5000元丧葬费及补助费6960元,用于母亲的生活费。还有一个15000元是买墓地、处理后事用的钱等,被告均应返还给原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邱×2、邱��3、邱×5、邱×6每人给原告9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五被告负担。被告邱×2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老人去世时间属实。赡养费的主体应该是李×,现在李×已经去世了,赡养的主体已经不存在了。李×生前,其六个子女,除去邱×4外,每个人每月给母亲生活费200元,共计1000元,所以在李×生前是有赡养费的。2011年3月-7月底,是邱×2照看的,后由邱×5和邱×6轮流照看老人。从2012年8月开始,才由原告照顾老人,原告所主张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邱×3、邱×4、邱×5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老人去世时间属实。该给原告多少钱,三被告听从法院的判决。被告邱×6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老人去世时间属实。该给原告多少钱,听从法院的判决。经审理查明:邱×7、李×为夫妻关系,二人生育邱×5、邱×6、邱×2、邱×3、邱×4、邱×1��女6人。邱×72011年2月28日去世,李×2014年4月25日去世。2014年原告邱×2起诉被告邱×1、邱×3、邱×5、邱×6、邱×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07372号民事判决书中本院认为中部分内容如下:邱×1若主张追索母亲赡养费用,应持相关证据向其他继承人另行追偿。现原告未提交支付李×赡养费用的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存折及存单复印件、购买墓地收据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复印件、银行业务回单复印件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追索其支付的用于李×的赡养费,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原告现在的诉讼请求均与赡养费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元由���×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段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