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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管终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管守忠与姚能兵、谈学枝、姚能财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守忠,姚能兵,谈学枝,姚能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管终字第000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管守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能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谈学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能财。上诉人管守忠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管守忠上诉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姚能兵之间的借款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姚能兵出具的借条符合借款合同的性质,双方之间的纠纷性质属于借款合同纠纷。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借款合同纠纷,因此,本案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是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外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履行地”,本案上诉人作为贷款方,其所在地肥西县应为合同履行地,因此,肥西县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确定本案仍由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三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外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履行地”的规定,本案上诉人管守忠为贷款方,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管守忠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德审 判 员  孙礼会代理审判员  潘 攀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施云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