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呈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案件名称

昆明瑞滇寄售行、杜国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昆明瑞滇寄售行;杜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呈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昆明瑞滇寄售行。住所:昆明市呈贡区大渔街道办事处太平关村125号。负责人袁成,系该公司投资人。被执行人杜国伟,男,汉族,1979年9月29日生,昆明市呈贡区人,住呈贡区。申请执行人昆明瑞滇寄售行与被执行人杜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呈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节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国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8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杜国伟无可供执行财产,案款350000.00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4)呈执字第4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樊则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施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