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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执恢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柯雪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柯雪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恢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武穴市窝陂塘路。法定代表人:何太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柯雪阳,男,195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武穴办事处兴教路。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5303023711。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其作出的武卫医罚(2011)第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1年10月19日以(2011)武行审字第11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于2015年2月6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于2015年1月20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鄂武穴执恢字第0001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玉兴执行员  吴 浩执行员  胡梦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顾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