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13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安徽芜南会计师事务所与芜湖金鹏服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芜南会计师事务所,芜湖金鹏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369-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芜南会计师事务所,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芜湖金鹏服饰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二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芜湖金鹏服饰有限公司在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4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宗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