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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鄢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周根丽申请石永钠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根丽,石永钠,鄢陵县兴峰玉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鄢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鄢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周根丽男被申请执行人石永钠女被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兴峰玉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张桥乡新张桥北地。法定代表人石永钠,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周根丽申请执行石永钠、鄢陵县兴峰玉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申请人周根丽于被执行人石永钠、鄢陵县兴峰玉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身请人周根丽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4)鄢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亭审判员  程松峰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登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