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5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施顺昌与陈振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顺昌,陈振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676号原告施顺昌,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教师,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振锋,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顺昌诉被告陈振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顺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奕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彭诗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