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鸡东法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纪文学与鸡东县绪发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文学,鸡东县绪发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东法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纪文学,男,1967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鸡东县绪发煤矿法定代表人张财绪,职务矿长。委托代理人徐德利。本院在执行纪文学申请执行鸡东县绪发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纪文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东劳人仲字(2014)第12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892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40000元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2015年2月9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46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款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鸡东县绪发煤矿承担交纳执行费1533元。双方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东劳人仲字(2014)第126号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