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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某先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泊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泊头市大鲁道小学教师,群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泊头市院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10月16日7时30分许无证驾驶无牌金杯面包车在泊头市营子镇庄头三村停车起步,与行人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泊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10月16日9时16分拨打122电话报警,于当日11时54分到泊头市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其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供述,证实其于2014年10月16日早7时30分左右持C1驾驶证驾驶金杯面包车在庄头三村接上两名学生,关上车门驾车前行约500米后,前面有人拦车,其停下车后刚才送一名小女孩上车的老年妇女抱着一个小男孩追上来,说刚才其驾驶的面包车轧着小孩了,其打开车门让该妇女上车,快到大鲁道医院时换了一辆轿车把小男孩儿送到泊头医院,其将车停在学校门口后报警、投案。2、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害人李某的祖母,于2014年10月16日早7时30分左右在本村的土路上领着孙子李某送孙女李琳上车,将李琳抱上车后,发现李某不见了,当汽车开出几米远时其看到李某在地上躺着,其抱起李某去追汽车,汽车被拦下后,其抱着李某乘坐该汽车到了学校幼儿园门口换乘另一辆汽车去了泊头市医院。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李某的邻居,2014年10月16日早晨其送儿子坐车去幼儿园,后准备带小女儿回家时,听见李某的奶奶喊“尚子呢、尚子呢”,其四处查看,正好看见李某在汽车后面躺着露出来,汽车还在行驶,李某的奶奶抱起孩子去追汽车,当时周围只有这一辆接孩子的汽车。4、证人丛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大鲁道幼儿园员工,负责早起接学生,2014年10月16日早晨其和王某甲到庄三村接上两名学生,由王某甲开车走了4、5百米,发现前面有人拦车,以为是落下了学生,停下车后一个老太太抱着小男孩上车说是这辆车轧着小孩了,就把小孩子送到了医院。当时只接了两个小孩,没有其他车辆经过。5、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王某甲是其雇佣的司机,负责为其开办的幼儿园接送孩子,其是肇事车辆车主,该车没有牌照和行驶证。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事故发生现场的情况。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王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8、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书,证实李某符合颅脑损伤并脊髓损伤而死亡。9、驾驶人查询结果单,证实王某甲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10、户籍证明信,证实王某甲的基本情况。11、家庭成员简要信息,证实被害人的家庭成员情况。12、调解协议、收款证明,证实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且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季国才审 判 员  吴忠胜人民陪审员  刘赢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