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外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杭州富阳仪表厂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杭州富阳仪表厂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外初字第97号原告: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石油化学工业区石化大道中滨海十一路6号。法定代表人:郑永耀。委托代理人:吴媛、刘亚龙。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法定代表人:杨志良。被告:杭州富阳仪表厂。法定代表人:郑胜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杭州富阳仪表厂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在起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健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蒋露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