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05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雪丽与朱会东、李良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丽,朱会东,李良锡,朱慈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568-1号原告王雪丽,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朱会东,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身份证号4123221975********。被告李良锡,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朱慈昌,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丽与被告朱会东、李良锡、朱慈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雪丽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会东、李良锡、朱慈昌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登记在担保人赵峰名下的豫N×××××号轿车1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和保障不因原告的申请错误致使被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朱会东、李良锡、朱慈昌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赵峰名下的豫N×××××号轿车1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任祥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