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李某诉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07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许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双方决定到民政部门处理为由,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方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文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