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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行非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兰州市七里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兰州市七里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兰州兴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七行非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下西园*号。法定代表人陈学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海军,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兰州兴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王家坪村。负责人雍国庆,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对被执行人兰州兴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行政处罚审查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调解处理。称:公司经济实力比较差,加之今年建筑市场情况不景气,产品销售量上不去,销售货款未能按时收回,导致资金周转特别困难,银行贷款无法偿还。特申请调解,要求只交罚款本金,不交滞纳金。并保证今后严把质量关,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调解中,考虑到企业的困难及在审查中愿意配合缴纳罚款的态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兰州兴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已经按调解协议一次性足额缴纳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的罚款本金。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撤回申请;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审 判 长  谈临临代理审判员  张笑千人民陪审员  杨 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立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