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20-10-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代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代某1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289号原告李某,女,1980年11月3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被告代某1,男,1982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原告李某诉称:原告李某与被告代某1于2015年1月8日经平度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代某2(2007年6月28日生)由被告代某1抚养,抚养费自理。协议离婚后代某2实际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特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婚生女代某2由原告李某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代某1辩称:我同意原告意见,婚生女代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自2015年2月9日始,原告李某与被告代某1的婚生女代某2(2007年6月28日生)由原告李某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纪玉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雅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