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林涛与罗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涛,罗世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783号原告林涛,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佰禄,山东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世杰,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隋东,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涛与被告罗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0元,减半收取4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况君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