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艳萍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艳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60号罪犯李艳萍,又名李雪,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7日作出了(2003)香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艳萍犯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6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李艳萍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改造,靠近政府。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三课”学习良好,平均成绩90.5分。在生产劳动中,在扣案岗位,踏实肯干,听从指挥,努力学习生产技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李艳萍的刑期从2002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该犯自2012年6月减刑后,于2013年2月28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7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9月30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李艳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艳萍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