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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02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2378号原告朱某某,女,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西阳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大荔县韦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某,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东阳村。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朱某某自愿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