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茸申请执行刘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茸,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178-1号申请执行人张茸,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涛,男,汉族。本院受理张茸申请执行刘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白民三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135000元)的存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明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志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