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涂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126号原告:涂某。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涂某负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干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