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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盐商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罗阿花、王坚与王坚、海宁市恒升冰箱附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阿花,王坚,海宁市恒升冰箱附件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盐商初字第1429号原告:罗阿花。委托代理人:李海明,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坚。被告:海宁市恒升冰箱附件厂。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桃园村千金阁84号。负责人:王坚,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方王翔,系该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阿花诉被告王坚、海宁市恒升冰箱附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阿花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阿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罗阿花负担。审判员  李晓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