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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洮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人,现居住白城市,无业。因盗窃罪,2014年10月18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8日由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4日以白洮检刑诉(2014)第29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春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指控:2014年10月9日21时,被告人李某某进入中国电信公司白城分公司南仓库,并将该仓库内的10根电缆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660元。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一)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四)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五)鉴定意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盗窃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21时,被告人李某某进入中国电信公司白城分公司南仓库,并将该仓库内的10根电缆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660元。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中国电信集团白城市电信分公司物料明细。证明:丢失电缆10条,型号:240、150、90、25。2、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情况说明。证明:未找到李某某乘坐的两辆出租车。3、提取笔录。证明:在白城市电信公司仓库后窗户外面的地上提取到三张电影票。4、行车路线图。证明:吉GAN0**车辆的行车路线。5、抓获经过。证明:抓获被告的经过。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某证实:2014年10月9日我和李某某在一起了,下午我朋友李某某从镇赉过来,李某某和我在店里待着,我女朋友四点多来的,我提出来去看电影,李某某在大润发喜都有会员卡。我们看的是痞子英雄2,座位号我就记着是三张挨着的,有10号、11号,另外一张是9号还是12号我就不记得了。电影是八点二十结束,八点四十左右离开的。离开大润发后我对象李某某开车送我和女朋友直接去旭东洗浴去洗澡,李某某送我们去了旭东洗浴之后就走了,也没说去哪,我也没有问。李某某离开时是九点左右,当时李某某是开着他大爷的白色宝马送的我们,当天晚上九点四十六他给我打电话,问我洗完了吗,我说没有呢,十点二十三的时候又打了电话。说马上到了叫我们穿衣服,李某某十点二十九到的,我们就离开了旭东洗浴,去五毛五涮串吃饭,吃完我们三个回去我的店里睡的觉,看完电影之后电影票应该在李某某手里。2、证人蔡某某证实:我是白城市鸿鑫汽车租赁公司的,我公司有一台车牌照吉GAN0**的白色宝马车,但是已经租给了李某某了,是在9月22日租给他的,一直到现在。3、证人刘某甲证实:我是中国电信公司的白城分公司职员。我们公司南仓库电缆被盗的事情我知道,我们领导让我把被盗的电缆的数量再跟你们说一下,我们开始报的被盗的电缆是数量有些出入,开始的时候未按照折旧的价格算,后来经过了公司统计被盗窃了10根电缆。物料名称为电池组线240型号两根,150组线3根,90组线1根,25型号组线4根,我们经过估算被盗的10条电缆皮重得有120公斤左右。里面的铜线得有70公斤左右。(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我来报案,我们单位库房的电缆被盗了,电缆的存放地点在中国建筑院内电信仓库。被盗的物品有电池组线240型号(全头)5条,每条单价769元,合计金额3845元。电池组线150型号(全头)13条,每条单价524元,合计金额6812元。电池组线90型号(全头)3条,每条单价342元,合计金额1026元。电池组线25型号(全头)18条,每条单价26元,合计金额468元,黄绿色底线25#40米,每米10元。共计金额400元,黑色底线25#90米,每米10元。共计金额900元,蓝色底线24#77米,每米10元。共计金额770元。损失总价值14221元人民币,这些都是折旧完的价格。这些电缆是2014年7月份上旬放在中国建筑院内电信仓库的。仓库后面窗户有电缆皮擦过的痕迹,现场遗留了三张白城市吉影喜都电影票。(四)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0月9日晚上我送完我女朋友刘某某和李某某后,我就开车去了电信公司的南仓库,我开车到了南仓库之后把车停在了南仓库北侧的300多米处,我下车之后就从仓库的北大墙跳进了院子里,北大墙地下有一些木头桩子,我踩着木头桩子上去的,翻过北墙之后我从仓库的北窗户爬进去的,我在仓库里找出了10根细的电缆。当时仓库里面还有比较粗的电缆我拿不动。就拿了10根比较细的,我站在仓库北墙柜子上把电缆一根一根顺到窗户外边的,把电缆都扔到仓库后院,我又一根一根把电缆从北大墙顺到外面。外面是草地,然后我又一根一根把电缆顺到仓库西侧的大院子了。最后把这10根电缆拉到大院西边的一个大铁门旁边。然后我从铁门口把电缆拿到大院子的北边,我把这10根电缆一根一根盘起来,盘完电缆我就上了大道,我沿着道跑了100多米碰到一辆从南往北走的出租车,我就打他车回到了大院北墙拉电缆,我们讲好价格是50元运到东风监理站南侧深沟里,我把电缆装到出租车的后备箱里,装了六根他就说不装了,我们就拉着六根电缆到了东风监理站深沟那。等我放完电缆之后我又打了一辆出租车,把剩下的四根电缆也拉到了深沟那,让后我又让出租车把我送回到电信仓库那,我开着车回到了旭东洗浴接的我对象和李某某。10月10日我7点多又去了东风深沟那,我在那遇见一个收废品的,我就把电缆卖给了他。电缆是按照铜线19元钱一斤卖的,但是当时电缆没有扒皮,就按照电缆一斤,铜线六两卖的,总共卖了2300元钱。卖的钱都被我花了。我偷这些电缆就是为了弄点零钱花。当时卖电缆上的时候,收废品的人问过我电缆是怎么来的,我说是单位淘汰下来的。我还跟他说这附近没有监控,收了也没人知道。他就直接收了。给了我2300元钱。(五)鉴定意见白价认刑鉴字{2014}8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盗窃所涉10根报废电池组线价格鉴定标的在价格鉴定基准日2014年10月9日的价格为2660元。经审查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亦供认。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本院在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君审 判 员  张恩友代理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