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覃某某与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269号原告:覃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柳城县。被告:欧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某诉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覃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颖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韦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