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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覃某某与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269号原告:覃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柳城县。被告:欧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某诉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覃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颖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韦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