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浙江群力电气有限公司与浙江奥冠薄钢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群力电气有限公司,浙江奥冠薄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314号原告:浙江群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165号。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孟德荣,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益步,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奥冠薄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南新区百公桥路南2号。法定代表人:纪鹏。原告浙江群力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奥冠薄钢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群力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奥冠薄钢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群力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群力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群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林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蔡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