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三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刘成喜与康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喜,康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201号原告刘成喜,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康凯,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喜诉被告康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成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慕乔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崔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