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西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392号原告胡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蒲怡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