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尹经文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经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9号罪犯尹经文。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1年11月29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岳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尹经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1742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1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执字第72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2006)益刑执字第92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66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73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75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异动后至2016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尹经文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劳务劳作,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操作规程,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累计共获考核分107.8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尹经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经文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