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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冬冬与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冬,杨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王冬冬,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王荣超,灵璧县娄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柳,女,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冬与被告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冬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甘雨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