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区信与王奔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信,王奔,佛山市高明骏有纺织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699号原告区信,男,汉族,1954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陈世广,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奔,男,汉族,1978年3月1日出生,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涧头街6号374室。第三人佛山市高明骏有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西安河江(纺织城)。法定代表人刘德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区信诉被告王奔、第三人佛山市高明骏有纺织染整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决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区信未按规定补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11.5元,减半收取3855.75元,由原告区信承担。审 判 长 欧志明审 判 员 朱仲佳代理审判员 孟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黎洁仪书 记 员 黎洁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