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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吴诚与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诚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诚。上诉人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民辖初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按照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本案应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仲裁委员会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因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二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述第[2]款方式解决:(须选一款)[1]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双方对于处理纠纷选择的主管机关为人民法院,本案应由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因涉案合同的订立、履行及标的物均与不动产有直接关联,故本案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管辖。原审裁定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属适用法律有误,但其裁定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雪蓉审 判 员  周 军代理审判员  沈维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