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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某2与李某1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素君,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女,1968牟5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茹、侯晓清,晋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李某1因与被上诉人李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榆次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北关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榆次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北关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许 俊审 判 员  白雁军代理审判员  元晓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